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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 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0   浏览次数:450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21〕76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和水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实现碳达峰、努力建设碳中和“先锋城市”为方向,全面提高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不断增进群众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推动城市治理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布局。科学编制全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布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全市统筹、综合施策、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科学施策,分类管控。按照分类排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强源头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 

(三)坚持因地制宜,效率优先。引导建筑垃圾减量排放,就近就地处置利用,加快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化推广;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运营,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循环发展。  

(四)坚持安全保障,常态长效。完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许可,联合执法、资源化利用、智能化管理等制度,形成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法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形成共建、共治、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工作,提升执法能力和行政效力。2021年底,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至少建成1座大型临时性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并纳入名录管理,全市消纳能力达2500万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达700万吨/年;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达100%。2023年底,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力争达80%以上。  

四、主要任务

加强建筑垃圾排放(产生)环节管理

1.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排放(产生)申报制度。工程发包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人。  

2.合理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施工方案确定后,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工程概算,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倡导各类工程项目就近就便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3.落实建设(施工)工地源头减量。鼓励引导建筑工地开展建筑垃圾“零排放”试点项目建设。2022年末,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45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50吨。“十四五”末,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4.严格建筑垃圾排放“一证一点”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开工之日起二十日前,编制完成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和处置方案,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意后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等。建筑垃圾产生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源头申报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指导建设(施工)单位有序开展建筑垃圾排放,确需跨区处置的建筑垃圾按照市场化方式排放,由建筑垃圾产生地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审定跨区处置方案,建筑垃圾消纳地城市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应配合做好排放许可或办理备案,规范内审流程,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一次办好”。 

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理

1.施行建筑垃圾燃油(气)运输车辆总量控制。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和运输企业保持在合理范围,确保运输车辆数量能满足实际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要,当前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要实现总量控制,原则上现有燃油(气)车数量只减不增,新增新能源车优先纳入名录备案管理不受总量控制;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独立参与或与社会企业联合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积极稳妥推动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和标准化。

2.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力度,推动现有建筑垃圾燃油(气)车辆退坡和新能源车辆上新工作。落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动态管理,对新能源车辆占比高和驾驶人员信息记录良好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优先纳入备案;鼓励引导新能源车辆错峰运输,增大运输频次,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OBD(车载自动诊断)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制定并执行污染事件、违法违章率、GPS和OBD在线率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评退出机制。 

3.严格建筑垃圾车辆准入管理。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合法运营资格,并在市公安局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注册。严格执行运输车辆名录制度,坚持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线路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按规定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  

4.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条件。修订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制定《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明确整车、车厢、准载重量、车厢密闭、颜色和警示标识、车容车貌、车辆排放、智能化终端管理等标准。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物理机械式密闭厢体技术标准》,推行物理机械式全密闭车辆运输。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2023年12月前完成机械式全密闭运输改造,新增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物理机械式密闭厢体技术标准》。   5.严格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要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科学编制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合理安排运输时段,实现“定点、定线、定时、定车、定责”五定运输管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线路管控和联合执法,确保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执法检查全覆盖。  7.加大联合执法保障力度,防止扬尘污染。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地管理值守制度,市和区(市)县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公安交管、交通执法、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开展源头排放、车辆运输和处置场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三超一闯”、擅自改装车辆、未密闭运输以及飘散遗漏载运物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规范运行,防止建筑垃圾在运输中造成大气污染。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管理

1.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资源化处理,生产各类再生产品的场所,主要处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要充分利用现有龙泉驿区(100万吨/年)、郫都区(100万吨/年)、大邑县(100万吨/年)、简阳市(100万吨/年)、都江堰市(60万吨/年)、新都区(60万吨/年)、崇州市(60万吨/年)、青白江区(50万吨/年)已建成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全域覆盖保障。2021年底建成双流区(40万吨/年)、温江区(30万吨/年)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推进龙泉驿区150万吨/年资源化示范项目建设。在《成都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中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规模、选址,加快推进政府主导承载兜底型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到2023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达850万吨/年以上。  

2.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是指利用现有地块进行回填或堆高的场所,主要消纳工程渣土和经脱水或干化达标后的工程泥浆。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原则上各建设1个消纳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其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各建设1座常态消纳量不低于15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以承担各区(市)县主城区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建设至少1座具备1年消纳能力的临时性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要与相关区(市)县建立建筑垃圾结对协同处置工作机制。  

3.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规范管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规范有序消纳处置和回收利用管理。严格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制度(试行)》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全部实行名录管理并每季度向社会公示,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符合扬尘污染、噪音污染等控制标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信息公示、台账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公开所在位置、消纳种类、消纳时间等信息,如实记录消纳场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按月或定期报告属地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4.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分类排放方式实行分类处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科技创新、新技术的应用和减量排放。除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外,其他区(市)县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  

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用土、洼地填充、堆坡造景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科学制定技术方案,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植被枯萎。拆除垃圾以进入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为主,鼓励现场处置。工程垃圾(施工垃圾)鼓励采取以现场处置为主,进入固定资源化利用设施处置相结合的方式。装修垃圾进入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固定或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处置。施工产生的工程泥浆应集中收集,经脱水或干化达标后外运处置,符合回填标准的用于土方回填。  

(四)完善监管平台,推进智能管理

1.加快市级和属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在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及建筑垃圾主要运输线路上科学设置视频监控,以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载体,实现排放、运输、消纳全过程智能监管。完善“成都市工地扬尘监控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信息监管平台”“成都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设,全市总体形成“1+N+N”管理平台体系,推动集社会服务和管理功能为一体的全市共联共享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总体管控、统筹协调、全程可溯、路径清晰的管理闭环,提高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2.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供需平台建设。开发建成“成都市建设工地渣土自平衡超市”,为建设项目就近消纳渣土提供供需平台,结合建设(施工)单位间的处置需求,推动建筑工地供需平台智慧管理,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优化工地间内转、挖填自平衡的排放制度。最大限度在全市各类建筑工地间实现建筑垃圾流动和对冲消化利用,充分利用好工地间挖填、工地内内转平衡功能,有效实现源头减量。把工程建设和规范排放结合挂钩,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因地制宜建设好各属地建筑垃圾管理全过程供需平台。

加强建设(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

市住建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完善现有建设(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创先争优,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体系和诚信系统,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建设(施工)、运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建筑垃圾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规范责任主体行为,接受公众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动修订《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法规,建立与上位法协调一致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体系,完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全过程管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筑垃圾治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成都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作用,高效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治理工作常态长效。

(三)落实职责分工。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职能分工,加强行业指导、协调服务、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实施全程监督。  

(四)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绿色发展意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基本常识普及。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培训,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扩大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本意见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作任务分解表

2.职责分工

3.建筑垃圾分类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日


附件2:职责分工

一、市级部门负责分管行业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

市城管委是全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单位,主要负责成都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行动;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治理进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负责收集和报送全市建筑垃圾治理情况﹐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地和城镇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加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通过信息平台交换利用建筑垃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区(市)县交通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普通货运企业和运输车辆的道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建筑垃圾在公路上乱撒漏、乱倾倒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监督管理,修订完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制定《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建筑垃圾运输车物理机械式密闭厢体技术标准》,明确整车、车厢、准载重量、车厢密闭、颜色和警示标识、车容车貌、车辆排放、智能化终端管理等标准;合理规划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通道,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三超一闯”、擅自改装车辆以及飘散遗漏载运物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已供待建地块(闲置土地)、入库储备地块乱倾倒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配合城管、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确定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建设点位,做好符合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保障工作。  

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园林绿化(含绿道)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  

经信局负责城镇燃气、电力(管线)、通信网等维护、改造工程项目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雨污水管网等涉水市政工程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

二、属地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日常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过程发生的违法案件。  

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日常监督巡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依法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告知制度,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联系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综合防控等工作。

附件3:建筑垃圾分类标准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弃物的建筑垃圾。

01工程渣土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02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03工程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  

04拆除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

05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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