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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11项绿色矿山奖励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8   浏览次数:20088

为加快实施绿满辽宁工程,全面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日前,辽宁省出台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自2022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70%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后1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其中,90%的菱镁和大中型建筑砂石土类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综合管理能力逐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绿色矿山创建条件包括: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证照合法有效的矿山;二是矿山剩余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计算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三是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已整改完毕;四是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五是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含水源保护地)。

(一)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创建工作,通过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目标管理,2022—2024年全省每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100家。

(二)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进度管理,截至2024年底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比例不低于70%。具体分年度创建进度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绿满辽宁工程推进工作专班备案(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

(三)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已建成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绿矿规划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标准。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全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菱镁矿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考评标准,完善菱镁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菱镁矿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市政府要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矿山实地监管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要求的“三率”标准,逐步提高“三率”水平。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量,重点推进铁矿、硼矿、菱镁矿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废石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三废”利用效率。指导矿山企业健全完善能耗核算体系,增加降尘、减噪、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支持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鼓励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绿色开发水平,并在绿色矿山创建中实施历史遗留的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引导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山在生产、运输、贮存等全过程采取降尘减噪措施,积极利用太阳能、风能、压风机余热等清洁能源,提高节能减排效果。

(三)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落实恢复治理责任。指导矿山企业对生产区、生活区合理分区,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矿山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边开采、边治理”监管,严格落实矿山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四)积极引导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慧矿山,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和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提高矿山企业在地质测量、资源储量、采选、运输、节约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联合动态监管。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企业,依规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取消相应支持政策。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矿产支持政策

1.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各地区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

2.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对于绿色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允许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后增加的符合入库标准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实行承诺制容缺受理;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前,在采矿权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采取“以函代书”方式为项目审批、核准提供前置要件,不需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办理省级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审批业务中,由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相关规定审核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二)财税支持政策

1.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可以提前使用已经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但不得影响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省政府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奖励制度,对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15万元,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10万元。由省级绿色矿山晋级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补充奖励矿山企业5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

4.市、县级政府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智慧矿山建设等方面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奖励制度。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矿山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重要参考。

2.鼓励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赴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购重组,促进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绿色矿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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