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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部委】建无废社会任重道远 政策上鼓励循环利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4   浏览次数:4381
 中国工业固废网讯:危险废物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到底是什么关系?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综合业务部、土壤环境管理技术部副主任陈瑛在6月24日举办的“2017固废热点系列论坛——首届危废论坛”表示,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是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是短板中的短板。目前我国每年约产生4000多万吨的工业危险废物,部分危险废物利用不畅、处置无序,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改善,环境风险长期存在。
 
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综合业务部、土壤环境管理技术部副主任 陈瑛
 
创建“无废社会”,任重道远
今年年初,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专家基于生态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研究成果,提出了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尽早建成“ 无废社会”的建议。即通过创新生产和生活模式、构建固体废物分类资源化利用体系等手段,动员全民参与从源头对废物进行减量和严格分类,并将产生的废物通过分类资源化充分甚至全部得到再生利用,整个社会建立良好的废物循环利用体系,达到近零废物排放,实现能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共赢。
近零废物排放?创建无废社会?这是工程院的科学家们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提出美好愿景。但是,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资源利用政策法规、顶层设计、技术标准、产业发展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存在很多突出问题。
由华北渗坑谈,我国危废管理的四大问题
她指出,近期发生的“华北渗坑”案例集中反映了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公安、环保部门调查,系废酸非法倾倒所导致,最终形成渗坑污染;渗坑中积水两次治理、但两次出现水质反弹,均未达到治理要求;之后,治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再治理,最终被当地政府起诉。陈瑛进一步强调,华北渗坑污染事件出现,再次反映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
(1)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问题突出:我国仍有大量的危险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去向不明。目前,40%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涉及危险废物,其中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约占20%。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体水平低:虽然危废经营设施数量与保障能力逐年增加,但实际经营规模低、产业分散。截至 2015 年,全国各省(区、市)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处置能力为5263万吨,但实际经营规模只有1536万吨。
 
(3)全过程制度设计存在缺陷:陈瑛指出,近年来的梳理发现,危险废物的贮存、收集环节“盲点”和“堵点”缺陷较多,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盲点”在于收集经营许可证涵盖范围少,如:社会源危险废物、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缺位;堵点”主要是部分行政管理措施滞后于市场发展规律,危废鉴定难等。
(4)危险废物监管力量薄弱:一方面,监管人员严重缺乏,区特别是县一级缺乏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另一方面,现有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工作方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一些工作方式较为落后,导致大量中小型企业处在监管视线之外,信息化的手段没有制度设计,废物信息瞒报、漏报较为突出。
未来努力的方向,政策上鼓励循环利用
认识到这些问题之后,未来将从哪些方向去努力?陈瑛认为,接下来我们可能更多从政策制度上进行系统优化和完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认识上,明确管理边界。我国危险管理范围比较宽泛,有价物和无价物之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部分危险废物的归类并不是很清晰。
 
这些年环保部也在研究国外的管理经验,希望能够借鉴。例如脱硫石膏,通过源头脱硫工艺的控制,保证了脱硫石膏的品位,并将脱硫石膏从废物名录中删除,作为工业副产品管理,大大促进了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在德国,处置过的脱硫石膏占到全国石膏用量的55%。这样的管理方式,既可变废为宝,节约能源与资源,也可减少环境的负担,符合我国循环经济的要求。
此外,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很多有自己的市场规律,只要环境风险可控,就可以更多的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其次,策略上,突出管理的重点。近年来,环保部门按照环境风险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思路不断发展。例如,对于部分环境风险低、技术成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环节,实施了豁免管理。产生量大且高风险的危险废物,应作为管理的重点。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互联网监控系统,对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运输、处置等环节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最后,政策上,鼓励循环利用,危险废物循环利用有利于从源头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从政策的角度上,应鼓励循环利用,主要采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手段。
正向激励,发挥税收在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方面的正向激励作用,通过税收减免、财税优惠等措施,加大危废循环利用企业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环保大数据建设、人员队伍建设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增强危废领域的监管能力。
反向约束,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公检法与环保部门进行无缝衔接,强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强化媒体、第三方力量的社会监督,约束产废单位的不良行为。(程  云)
编辑:王树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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