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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各地】鞍山市出台矿产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4316

中国工业固废网讯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鞍山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以来,首次通过大会代表提议案的形式制定地方性法规。

《条例》强调,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充分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注重提高矿业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节约型矿业,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条例》突出了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强化了重点矿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和政策引导,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针对矿产资源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了矿山监督管理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了重点矿种的保护,确定铁、菱镁、滑石、玉石四大矿种为鞍山市重点矿种,从重点矿种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和铁矿开采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地理风貌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强调,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以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施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将鞍山市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为鞍山市“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

(来源: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庄 严)

编辑:王树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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