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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2   浏览次数:4323

为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管理,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尾矿应当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办法》提出,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产生尾矿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转自:粉煤灰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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