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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2   浏览次数:453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7〕1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区是矿产资源大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资源基地。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矿山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大,固体废弃物堆积存量大,严重影响着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我区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建立完善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政策保障体系,开展生态脆弱区保护、修复与产业示范,编制相关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与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应的环境友好型产业,促进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到2020年,全区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2018年底前,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3个自治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2018年底前,完成35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2020年底前,完成30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将全区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17年底前,完成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砂石土矿等行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标准的制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深化矿山环境治理机制改革。按照国家矿山环境治理政策,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管理办法》,取消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出台激活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政策,允许矿山企业(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根据分期治理方案,分阶段支取一定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办配合)

(四)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东胜、赤峰市北部、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伊敏三大区域建设自治区绿色矿山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将示范区内全部矿山纳入矿产资源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动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和保护区矿山清理密切结合;推动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五)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各级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须在绿色勘查方面进行示范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地表植被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六)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从2018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配合)

(七)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2017年12月底前,各盟市要完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到2020年,全区确保完成300个以上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水利厅配合)

(八)推动矿地和谐发展。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鼓励自治区矿山企业争创国家级绿色矿山。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财税支持政策。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二)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其中,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可降级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企业。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水利厅、质监局、地税局及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国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紧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保证金使用政策的制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加强新闻宣传报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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