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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2020-03-30 11:516725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豫发改环资〔2020〕188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十三五”以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及各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一批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为推动节能降耗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支撑。总体来看,各地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日趋规范,工程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但环资领域涉企项目多、投资规模小,仍存在申报信息不对称、项目建设进展缓慢、项目完工报备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示范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项目储备质量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解读,把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专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项目管理要求宣传到位,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申报单位对照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储备项目,加快完善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手续。各地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日常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推荐前期手续齐备、可及时开工的项目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投资专项。

二、严格申报材料审核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7〕2135号)有关规定,指导企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加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提高申报质量。

严格审核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应当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论证,按照行业平均投资强度核实项目总投资,坚决压减不合理投资、虚高投资。

重点审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合规性,应当采取部门联审、函询等方式对项目环评、用地、规划选址、施工许可、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材料虚假、投资虚高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三、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重大项目建设库,采用线上监测与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实行项目月调度制度,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库操作培训,每月10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做到数据填报及时、准确无误。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对于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下达投资计划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以及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程序及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予以调整。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强化项目建设时序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行组织完工验收并逐级报告,在项目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完工报告材料。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当在项目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规范资金拨付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等规定,规范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拨付渠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根据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单位的申请,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展、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实行项目单位(法人)综合信用承诺制,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项目、履行报建手续;严格执行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照批复建设规模、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保证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主动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财务审计;如违反承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自愿接受惩戒。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主体,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实行项目申报初审制度,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投资规模与建设内容是否匹配合理等,并对资金申请报告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实行项目年度自查制度,在坚持线上监测与现场巡查相结合强化项目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每年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项目年度自查报告应于每年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日常监管和项目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处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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