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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25   浏览次数:705

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出台后,内蒙古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贯彻落实工作,出台了实施意见,成立了转型领导机构,并设立专项支持资金,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各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出台实施意见。在对全区资源型城市进行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08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治区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完成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等具体措施,明确了政策支持的手段和各盟市、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程序。《实施意见》提出“2011年前,重点资源枯竭城市建立起新型替代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源型城市非资源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以上,历史遗留的沉陷区和棚户区得到治理与基本控制。资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使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成立转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转型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主席任组长的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组:一是资源型城市转型、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组,主要负责资源枯竭城市界定、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和组织全区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工作;二是地质环境整治保护组,主要负责资源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

设立专项支持资金。从2009—2011年,自治区财政计划安排18亿元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资源型城市建设,平均每年由财政安排矿权收益专项资金6亿元。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资源型城市转型项目,安排3亿元用于地质环境整治保护项目,安排2亿元用于沉陷区治理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时,要求项目所在盟市要按照项目总投资比例的1/3匹配建设资金。

组织编制转型规划。《实施意见》要求各盟市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城市转型、地质环境整治保护、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综合规划。目前,全区各资源型城市正在积极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其中,乌海市、根河市、阿尔山市、包头市石拐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的转型规划已编制完成,其他盟市的转型规划正在抓紧编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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