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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6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20120

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排污许可名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是在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的,充分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进行管理类别的划分。

深入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着重解决臭氧污染问题,狠抓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协同减排,对VOCs重点管控单位加严管理。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收严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对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属于名录第108类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应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0日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依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单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含通用工序)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名录分别判定每个行业(含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依据本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药制造业2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位于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且委托园区集中处理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250吨及以上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或者总氮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或者总磷年排放量0.5吨及以上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3000及以上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确需纳入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的,其管理类别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排污许可名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其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登记”。

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推进环境管理精细化,丰富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了《深圳排污许可名录》。

二、《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是如何制定的,遵循什么原则?

答:《深圳排污许可名录》的制定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依据企业实际污染程度,科学划分管理类别

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充分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进行管理类别的划分。全面巩固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对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进行加严管理。深入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着重解决臭氧污染问题,狠抓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协同减排,对VOCs重点管控单位加严管理。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部分工艺简单、污染轻微的企业调整管理类别。

(二)将深圳特色行业纳入管理,进一步推动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将渔业、实验室等纳入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扩大了现有排污许可制管理适用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进深圳市环境管理向精细化发展。

(三)丰富和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实用性、操作性

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意见及建议,解决了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交叉引用,互相嵌套”的问题,避免了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互相包含、缺乏退出机制,增强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用性、操作性。

三、《深圳排污许可名录》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修改情况

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是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的,正文及表格部分修改情况如下:

正文修改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通用工序进行收严管理,明确行业与通用工序需按照名录分别判定管理类别,并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管理类别;二是实行产业园区与入园企业排污许可联动管理,明确按照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药制造业2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位于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且委托园区集中处理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收严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对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属于名录第108类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应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表格修改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深圳企业实际产排污情况确定分类管理级别,将年使用有机溶剂80吨及以上的、有镀镍、含氰电镀等重污染工艺的提级为重点管理,将年使用有机溶剂10吨及以上的、有工业废水排放的提级为简化管理,将仅组装、焊接、机加工的电池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污染很小的降级为登记管理;二是聚焦特色行业,增加管理范围,将部分渔业、实验室等深圳特色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检验服务纳入登记管理;三是明确重点排污工艺,解决嵌套问题,将印刷、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等9个因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行业及4个通用工序重新合理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分类原则,细化重点排污工艺。

四、《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施行后与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如何衔接?

《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实施前,排污单位已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

《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实施后,排污单位应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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